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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例讨论制度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-7-27 10:28:39

病例讨论制度

 

一、  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:

1、  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(或死亡)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会。

2、  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会,可以一科举行,也可以几个科联合举行。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,称“临床病理讨论会”。

3、  每次医院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会时,必须事先做好准备,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,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,事先发给讨论的人员,预作发言准备。

4、  开会时由主治科的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,负责人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、诊断、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(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),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。

5、  临床病例(临床病理)讨论会应有记录,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。

二、  出院病例讨论:

1、  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(每月1~2次)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,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。

2、  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(由主任主持)或分病室(组)举行(由主治医师主持),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。

3、  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

记录内容有无错误遗漏。

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。

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。

是否存在问题,取得哪些经验教训。

4、  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,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,均应单独讨论。

三、  疑难病例讨论会:凡遇疑难病例,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,有关人员参加,认真进行讨论,尽早明确诊断,提出治疗方案。

四、  术前病例讨论会:对重大、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,必须进行术前讨论,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,手术医师、麻醉医师、护士长、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,订出手术方案、术后观察事项、护理要求等,讨论情况记入病历。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。

五、      死亡病例讨论:凡死亡病例,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讨论。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。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,但不得超过两周。由科主任主持,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,必要时,请医疗组派人参加,讨论情况记入病历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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