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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院、转科制度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-7-27 10:28:21

转院、转科制度

 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,对不能诊治的病员,由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,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,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急性传染病、麻风病、精神病、截肢病人不得转外治疗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病员转院,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,应留院处置,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,再行转院。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。病员转送时,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带去。病人在转入医院出院时,应写治疗小结,交病案室,退回转出医院。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。转科前,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,并写好转科记录,通知住院处登记,按联系的时间转科。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,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。转入科写转入记载,并通知住院处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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