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 方 制 度
1、 医师、医士处方权,可由各科主任提出,院长批准,登记备案,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。
2、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,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。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。
3、 有关毒、麻、限剧药处方,遵照“毒、限剧药管理制度”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。
4、 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,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。处方当日有效,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、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,医师不得为本人或其家属开处方。
5、 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:医院全称、门诊或住院号、处方编号,年月日、科别,病员姓名、性别、年龄,药品名称、剂型、规格及数量、用药方法,医师签字,配方人签字,检查发药人签字,药价。
6、 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,字迹要清楚,不得涂改。如有涂改,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。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,急诊处方应在左上首盖“急”字图章。
7、 药品及制剂名称、使用剂量,应以中国药典(省、市、区卫生厅局)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。如医疗需要,必须超过剂量时,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。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。
8、 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;药品用量单位以克(g)、毫克(mg)、毫升(ml)、国际单位(u)计算;片剂、丸剂、胶囊剂以片、丸、粒为单位;注射剂以支、瓶为单位,并注明含量。
9、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,到期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。
10、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、滥用药品的情况,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,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、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。
11、 药剂师(药剂士)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,合理用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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