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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-7-27 9:12:35

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

1、病历一律用蓝黑钢笔书写,字迹要清楚端正,内容要准确完整,文字简练,不得随意涂改,删改,倒填,剪贴等。

2、病历书写医师签全名。

3、病历和病历首页一律用中文书写,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必须使用国际(ICD-10ICD-9-CM-3)标准或国内学术机构公布的命名填写,对无中文译名的公认综合征,要写英文全名。

4、术后化疗的诊断,首页统一写××术后状态。在首页翻页特殊治疗一栏处注明化疗内容。

5、病案中术前谈话签字,重要内容的谈话签字,以及出院诊断证明签字,必须由本院医师承担。

6、病历具有法律效力,如有重要的修改处一定要签名或盖章,以示负责。

7、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应在患者住院后24h内完成。实习医师,进修医师书写的住院病历,本院指导医师应负责审查修改并签名。危重,急症患者要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,普通患者要求在8h内完成。

8、病程日志应详细记录记载患者全部诊治过程,危重或病情突然变化的病历应随时记录,病情平稳72h后允许23d记录1次病程日志,慢性患者允许5d(含休息日)记录1次。

9、阶段小结:1次阶段小结应在住院后4周末完成;以后每个月写1次阶段小结。

10、转科患者要求转出科室写"转科记录(转出记录)",转入科室写"转入记录",外院转入本院的患者按新入院患者办理。主管医师换班时要写"交班记录",接班医师写"接班记录"

11、出院(包括转院)病历应于患者出院后48h内完成,在逐项认真填写病历首页后,主治医师,科主任审查签名后方可归档。

12、死亡病历应于患者死亡后24h内完成,要求保管好所有资料,不得丢失。做好抢救记录,死亡讨论记录和死亡记录。凡做尸解者,应有详细的尸检记录及病理诊断资料,纳入死者病案。

13、每一项记录前必须有日期,时间。用北京时间24h方法,阿拉伯数字顺序书写表示,如1989-12-199:20

14、各种病历记录均应按卫生部及省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《病历书写》规范要求认真书写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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