斜医发[2011]17号
斜桥中心卫生院关于对医务人员违规
收受“红包”问题的处理规定
各行政职能科:
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,杜绝医务人员收受“红包”行为,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,建设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,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刑法》以及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,现就医务人员违规收受红包问题,作出如下处理规定:
1、责令退还,并予以相应金额10倍的处罚;
2、凡发现1次收受“红包”的,予以待岗3至6个月处理,凡发现2次以上收受“红包”等情节严重者,责令暂停3至6个月执业活动;
3、当年度考核定为“不合格”,影响一次职称晋升或降聘二年;
4、向患者暗示或索要物品的,按收受“红包”论处;
5、查处中发现属于索要、暗示患者送“红包”的,一律以情节严重论处;
6、因收受“红包”被除名、辞退或个人主动辞职的,在规定时间内,本市范围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其执业,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;
7、对治理红包问题不力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,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,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;
8、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,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规定处理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二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
抄送:靖江市卫生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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